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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治哲学?一般而言,哲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个是理论哲学,另一个是实践哲学。属于理论哲学的有形而上学、认识论、语言哲学、心灵哲学、科学哲学和知识论等,属于实践哲学的有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法哲学、社会哲学和美学等。 从对象方面说,理论哲学研究的是“事实”问题,尽管哲学家们对“事实是什么”具有不同的看法。基于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不同,哲学家们也被分为实在论者和非实在论者。实践哲学研究的是“价值”问题,而价值是各种各样的,如政治价值、道德价值、社会价值和美学价值等等,从而它本身又被分为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社会哲学和美学等。 从主体方面说,理论哲学对应于康德所说的理论理性,它关心的问题是“我们能够知道什么”,而实践哲学对应于康德所说的实践理性,它关心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做什么”。要知道“我们能够知道什么”,就必须既了解世界(形而上学),也了解我们自己(心灵哲学),还要了解我们与世界的关系(认识论和语言哲学)。要知道“我们应该做什么”,就必须知道什么是正义和非正义(政治哲学),什么是正确和错误(道德哲学),什么是好和坏(社会哲学),什么是美和丑(美学)。 在这种意义上,政治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为了使政治哲学的观念更为清晰,我们应该对它作出明确的界定。要对政治哲学给出明确的界定,就要确定政治哲学所研究的独特问题是什么,而这些问题是其他实践哲学(如道德哲学和美学)通常不会关注的。那么政治哲学所关心的独特问题是什么?政治哲学所关心的独特问题包括三个方面:政治价值、政治制度和政治理想。虽然这三者密切相关,但是它们所指涉的领域是不同的。政治价值涉及的是政治哲学的价值理论,政治制度涉及的是国家理论,而政治理想涉及的是传统上所说的乌托邦理论。 首先,价值理论是政治哲学的基础。价值是我们追求的东西,它指引“我”或“我们”去做什么。指引“我应该做什么”的东西是个人价值,而指引“我们应该做什么”的东西是政治价值。个人价值可能只对某些人有价值,而政治价值对所有人都有价值。也就是说,政治价值是公共的。 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人们所追求的政治价值是不一样的。对于当代社会,政治价值也是各种各样的,如自由、平等、权利、集体利益、公共福利和共同体的善等等。不同的政治哲学派别把不同的政治价值置于优先的地位,比如说,自由主义把自由放在第一位,社群主义把共同体的善放在第一位,社会主义把平等放在第一位。某种主义把某种政治价值放在第一位,这不意味着它不承认其他的价值。例如,虽然自由主义把自由放在优先的位置,但是它也追求平等、权利、公共福利等价值,只不过它主张自由优先于其他的价值。政治哲学是非常复杂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它要把所追求的各种价值(如自由、平等、权利、公共利益等)协调起来,使之成为一致的体系。 政治哲学的价值理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义务论,另外一类是后果主义。一般来说,义务论的政治哲学主张,价值就是正义,而其正义体现为自由、平等和权利等等。后果主义的政治哲学主张,价值就是善,而其善体现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公共福利等等。对于义务论,正义是共同的原则,善是个人所追求的东西,因此正义优先于善。对于后果主义,善是终极价值,正义是达到善的工具,因此善优先于正义。 其次,国家理论是政治哲学的核心。如果说道德哲学的对象是个人,它告诉个人应该做什么,那么政治哲学的对象就是国家,它告诉国家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与重视什么样的政治价值是相关的:一方面,政治制度应该体现出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政治价值;另一方面,政治制度也应该为每一个公民享有相关的政治价值提供保障。 对于政治哲学,国家理论主要有两种功能。国家理论的一个主要功能是为国家提供合法性,为某种性质的国家提供辩护。国家理论的合法性功能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的问题是“国家是否应该存在”,它针对的是无政府主义。每个时代都有无政府主义者,他们认为任何国家都是压制性的,从而没有国家会更好。因此,政治哲学要为国家的存在提供论证,这种论证不仅要证明国家的存在比无政府更好,而且还要证明国家的产生和存在都是符合道德的。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国家是更好的”,它要在各种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中为某种政治制度的国家提供辩护。在历史上存在各种各样的政治制度,如君主制、立宪君主制和民主制。在民主制度中,还有自由主义的民主制、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共和主义的民主制、社群主义的民主制等区别。政治哲学要证明,在这些政治制度中,哪一种是更好的或最好的。 国家理论的另外一个主要功能是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国家理论为国家提供了合法性,但是它不认为任何国家都是合法的。政治哲学为实行某种政治制度的国家提供了辩护,但是它提供的是道德上的辩护,而只有那些经得起道德检验的国家对于这种辩护才是受之无愧的。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拥有巨大的权力,如果对这种巨大的权力没有限制,那么国家就有可能滥用权力,侵犯个人。为了限制国家的权力,政治哲学通常会提出一些国家不得违反的原则:首先是“自由原则”,国家不得侵犯每个公民所拥有的各种自由和权利,而这些自由和权利一般是由宪法和各种法律规定的;其次是“平等原则”,国家对所有公民应该一视同仁,不得区别对待,更不得歧视某些社会成员;最后是“中立性原则”,国家对于人们所追求的各种价值保持一种中立的立场,对于人们所拥有的各种信念和生活理想,国家不应该支持某一些和反对另外一些。 最后,乌托邦理论表达了政治哲学的理想。政治哲学与现实的关系是紧密的,但是与理论哲学不同,它不是表现现实,而是批判现实,不是反映现实,而是要超越现实。政治哲学不仅是否定的——揭示现存社会的各种缺点和不正义,而且也是肯定的——提出一种令人憧憬的政治理想。推动政治哲学的东西是康德意义上的实践理性观念:首先我们思考什么样的社会是理想的和我们愿意追求的,然后我们按照其理想把这种社会建造起来。 这种指向未来的政治理想通常被称为“乌托邦”。“乌托邦”这个词现在有两层意思:它表达了一种美好的理想,这种理想值得我们努力去追求,值得为之抛头颅撒热血;同时它也表达了一种不可能性,即虽然这种理想是美好的,但是它永远不可能实现。尽管乌托邦的第二层意思带有贬义,然而它在政治哲学中还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我们不能没有理想:如果社会是不理想的,那么我们会感到失望;如果我们失去了理想,那么我们会感到绝望。 在政治哲学中,存在三种乌托邦观念。第一种是传统的乌托邦观念,其含义是最强的。传统的乌托邦观念有两层意义:首先,乌托邦是一种取向未来的理想,并因其超越了现实而具有一种不可能性;其次,乌托邦是导向行动的,它试图打破现存社会的秩序,建立一个更理想的社会。这种乌托邦观念往往试图通过革命来改造现实。第二种是现实主义的乌托邦观念,其含义是温和的。这种乌托邦观念不仅考虑政治理想的可欲性,而且还要考虑其可行性。这种乌托邦观念相信未来社会有可能实现人们的政治理想,从而它追问,在完全有利的并且可能的条件下,一种理想的社会是什么样的。第三种是最低限度的乌托邦观念,其含义是最弱的。在这种乌托邦观念中,实现人们理想的地方不是国家,而是各种各样的共同体。这些共同体或者是一些志同道合者建立的,或者是他们选择移居其中的。在这种意义上,国家只是一种“元乌托邦”,而真正的乌托邦存在于人们直接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之中。在这种乌托邦观念中,乌托邦与现实之间的界限已经变得模糊不清了。 政治哲学关心的主要问题是政治价值、政治制度和政治理想。但是,其他学科也会关心这些问题,尽管不是把它们当作核心。例如,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也会关注政治价值、政治制度和政治理想的问题。区别在于重心的不同,政治哲学家不仅要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而且更要给出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政治哲学的重心是论证,它应该证明自己的主张。当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也需要拿出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不同的地方在于,政治哲学的论证带有自己独特的特征。一般而言,政治哲学的论证具有三个特征,即它是深层的、理性的和道德的。 首先,政治哲学的论证是深层的,它要把自己的主张建立在某种更稳固的基础之上。在传统上,这种更稳固的基础是某种形而上学——如道德形而上学或人性形而上学,也有可能是某种带有形而上学倾向的观念——如自然权利或自然法。虽然当代政治哲学大多有意与形而上学保持距离,但是它们论证的基础仍然以某种方式与形而上学间接相关,如当代政治哲学中使用的“道德权利”类似于传统形而上学的“自然权利”。 其次,政治哲学的论证是理性的,它在证明自己观点的过程中应该始终诉诸公共的理性。论证诉诸公共的理性意味着:论证所依赖的知识应该是常识性的,能够为普通民众所了解和把握;论证所使用的推理规则和证据规则是公共的,是能够为人们所共享的;论证用来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是能够为别人所赞同的,或者是能为别人所接受的,起码是别人没有理由加以拒绝的。 最后,政治哲学的论证是道德的,也就是说,它在证明中归根结底诉诸的是道德理由。一种政治哲学要对所重视的政治价值给予证明,那么它就需要给这种政治价值提供某种道德基础。比如说,当代自由主义者为了给自由寻找一个道德基础,他们通常把自由视为一种“道德权利”。同样,一种政治哲学要证明国家的合法性,也需要把国家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或者国家的建立是合法的,得到了所有人的同意(“同意说”);或者国家的制度是正义的,合乎所有人的利益(“公平说”)。(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