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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破·说破】微课堂系列第一期:破产案件常见法律知识问答

  • 文章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1-29
  •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偿债或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按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制度。

      因此,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在企业发生危机不能自救时,对于经营者来说,应该积极寻求破产保护,即通过法律途径使得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可能的企业就获得重生,使得病入膏肓、没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及时退出市场,从而达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

      破产制度是市场主体依法退出之门,更是企业新生的涅槃之路。破产制度的“破”只是形式,“立”才是实质。要正确认识破产、合理运用破产,不要谈“破”色变。

      破产清算是对“病入膏肓”没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处置,使所有债权人都能公平受偿,并注销企业,使企业死亡,“依法退出”市场的制度。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后,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经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破产重整是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企业经营方案、生产要素的重整,引入投资人等手段,使企业经营状况得以改善,偿债能力恢复,从而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新生的法律制度。

      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适格的申请主体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认为其具备破产原因。企业具备前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还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破产重整。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持有上市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备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